民法總則
Civil Law: General Principles
| 節 | 週五 |
|---|---|
5 13:20–14:10 | 民法總則 EE106 3 節連堂 |
6 14:20–15:10 | |
7 15:30–16:2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民法總則不僅是民法體系的基礎,也是我國法律體系之根本。本課程以請求權基礎為中心,探討構成請求權的一切要素,包括法律行為的主客體、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等。透過例題演練,學生將可了解總則編與民法其他編之間的互動關係,建立請求權的體系思維方式。 主要課程內容: 1、 法學基礎概念 2、 權利主體 3、 權利客體 4、 法律行為 5、 期日期間、時效、權利之行使 學習目標: 1、 瞭解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包括權利、各種法律規範之位階及效力、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競合、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與效力之概念等。 2、 掌握民事法律重要原則,包括私法自治原則、意思自主原則、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時效、期間等,具體規定及運作狀況。 3、 建立分析、解決民事問題之基本能力。 預期學習成果: 1、 學生對於法律基本概念,例如法源、判例、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權利義務等之真實意涵及其界限,具有真切之體會與掌握。 2、 在課堂案例討論與案例作業或試題測驗之中,展現對於民事法律基本重要制度、規定與法律概念之清楚認識,並可有效運用於實際案例上。 3、 具備有分析民法相關案件事實,找出應予適用之法律規定,並且正確加以解釋適用之案件處理能力。 上課方式 : 實體教室、網路同步、網路非同步
適合修讀對象.. 民法總則是進入法學領域的第一門課。無論高普考等公務員考試、律師、司法官等法律相關專業人員考試均屬必考科目。本課程介紹重要基本法律架構,對於個人民事權利之保護或瞭解私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本概念,均有莫大幫助。 學生背景 : 本課程在許多法律學院屬高中畢業生在大學一年級的階段修課,修課者並不需要具備特殊知識背景。本課程考慮到學生多半為大三以上的進階高等教育學習者,在深度及廣度均較一般法學院大一課程有更多的鋪陳。 先修課程 : 本課程係入門課程,學者者毋須先修課程。 外文能力 : 本課程毋須具備外語能力。
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或向課程助教反應。 課程助教連絡方式: 林子維,E-mail:ziwei0615@gmail.com 出席率計算方式 : 實體上課應簽到,以簽到紀錄為準。若忘了簽到,事後不能補簽。上課切勿遲到,遲到10分鐘或以上者,期末成績扣0.5分。 網路非同步教學 : (說明口頭報告、出席率計算方式) 出席率計算方式 : (回覆E3平台錄影問題、Adobe平台登入紀錄) :以E3平台提出之問題為準,詳如下說明: 每次實體上課前必須聽完前一週非同步上課錄影內容。為了確保此點按時達成,並且瞭解同學對於上課內容的理解狀況、能否跟上進度等,學生應於十天內觀看完畢,並於下次同步上課的星期一上午九點前,在e3平台討論區提出一個問題,或回答同學提出的問題,以證明自己已看過非同步教學影片?若當週確有不可避免之情事,無法按時就上週上課進度提出問題,可以事先請假,但必須在事後補上,不得豁免而不提出。若有漏未提出問題者,少一次扣期末成績一分。
學期作業、考試、評量..(評量目標符合那些項目,進行方式及配分比重需個別加以詳細說明,學期中交待事項需事先寫入課程綱要,如何評量學習成果是否達成) 作業(20%):除台灣民事法律史及比較歐陸與英美法系單元是以閱覽心得為主外,每週作業內容為一題實例題,涵蓋民法基本原則、部分債編總論、物權、親屬、繼承概念,以提供同學練習將課堂習得之法律規定與原理原則運用於實際案例之中。同學作答可參考各種資料,但不可互相討論。每次的作業,應十天內完成,並於第十天晚上上九點前上傳至e3平台作業區。 期中考(40%):長度為3小時,包括選擇題及實例題。內容以案例作業所涵蓋層面外,尚包括概念解釋,以刺激、訓練同學充分瞭解民法上重要制度、概念及原理原則之操作方式,以及運用於實際案例之能力。 期末考(40%):長度為3小時,涵蓋期中考之後本課程所有上課內容,題型方面再度採取實際案例,並可能增添更多之事實資料,以測試同學運用課堂所學,分析處理實際民法問題的能力。 實體上課參與:本課程大約每二、三週進行一次同步教學。作為加減分之依據,上課參與特別積極或是?別冷漠不用心者,將在5%範圍內加減分。上課缺席,無論有無請假,以一次為限。第二次缺席,扣學期總成績二分。由於全學期實體授課次數有限,缺席達到第三次者,無法及格。 上課參與(網路非同步):本課程以非同步教學為原則,學生應於十天內觀看完畢,並於十天後的下午九點前,在e3平台討論區提出一個問題,或回答一個同學的問題,以證明自己已看過非同步教學影片,也歡迎同學在討論區主動回答同學的問題,以強化自己的解題能力。問題可參考每天的報紙期刊事件。
- 法律行為
- 法律效果
| 週次 | 主題 |
|---|---|
| 第 1 週 | 下午1:30-4:30上課 實體教學:緒論、民法的法源與法律的適用 非同步教學:台灣民事法律史 教科書P10-98 (陳鋕雄、郭詠華) |
| 第 2 週 | 非同步教學:使用文字的準則、私法關係之建構 教科書P 98-128 (陳鋕雄) |
| 第 3 週 | 下午1:30-3:30上課 實體教學:複習與解題非同步教學:權利主體:自然人 作業一:10月9日交 教科書P 129-153 (陳鋕雄) |
| 第 4 週 | 非同步教學:權利主體:人格權、住所與居所 教科書P 153-174 (陳鋕雄) |
| 第 5 週 | 下午1:30-3:30上課 實體教學:複習與解題非同步教學:權利主體:法人 作業二:10月23日交 教科書P 174-230 (陳鋕雄) |
| 第 6 週 | 非同步教學:權利客體 教科書P 174-230 (陳鋕雄) |
| 第 7 週 | 非同步教學:權利的變動—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 教科書P 231-310 (陳鋕雄) |
| 第 8 週 | 下午2:00-4:00上課 實體教學:複習與解題 非同步教學:權利的變動—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 |
| 第 9 週 | 期中考 非同步教學:權利的變動—法律行為內容的限制 教科書P 311-348 (陳鋕雄) |
| 第 10 週 | 非同步教學:權利的變動—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作業三:11月27日交 教科書P 349-392 (陳鋕雄) |
| 第 11 週 | 下午2:00-4:00上課 實體教學:複習與解題非同步教學:權利的變動—意思瑕疵 教科書P 392-431 (陳鋕雄) |
| 第 12 週 | 非同步教學:權利的變動—意思表示不自由 教科書P 432-448 (陳鋕雄) |
| 第 13 週 | 下午2:00-4:00上課 實體教學:複習與解題非同步教學: 意思表示的解釋、條件與期限 作業四:12月18日交 教科書P 448-486 (陳鋕雄) |
| 第 14 週 | 非同步教學:代理 教科書P 487-536 (陳鋕雄) |
| 第 15 週 | 非同步教學:無效法律行為、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權利的行使 作業五:1月1日交 教科書P 537-639 (陳鋕雄) |
| 第 16 週 | 下午2:00-4:00上課 實體教學:複習與解題非同步教學:比較歐陸與英美法系 (陳鋕雄、郭詠華) |
| 第 17 週 | 下午1:30-4:30上課 實體教學:複習與解題 (陳鋕雄) |
| 第 18 週 | 期末考 |
授課教材:「民法總則」,王澤鑑著,王澤鑑自版,三民書局經銷,最新版 建議補充教材:手機或平板的法典app(例如法源)、學習式六法(元照),攻略式六法(保成)或其他附有實務判解的法典(例如三民或五南的大六法) 學者專著:例如施啟揚、林誠二、黃立等著的 「民法總則」
- 地點
- 管理二館612室
- 時間
- 星期二 下午二點至四點
- 聯絡方式
- chen@mail.nc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