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
Civil Law: Property
| 節 | 週四 |
|---|---|
3 10:10–11:00 | 民法物權 MB1068 3 節連堂 |
4 11:10–12:00 | |
N 12:20–13:1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物權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掌握民法,必須熟練物權編之運作。本課程將講授民法物權編之重要規範,讓同學得以理解物權在民事法體系中之定位。 主要課程內容: 1. 物權通則 2. 所有權 3. 地上權 4. 農役權 5. 不動產役權 6. 典權 7. 抵押權 8. 質權 9. 留置權 10. 占有 學習目標: 1. 瞭解物權之性質,掌握物權變動之要件與原因。 2. 掌握各種物權之意義、權能、保護之內容。 預期學習成果: 1. 充分掌握物權之性質特色與變動要件,並能將習得之抽象法律規範運用於實際案例之中。並能配合民法其他規範,釐清複雜的民事實體案件中。 2. 熟悉各種物權規範,並能運用相關規範於實際案例中。 上課方式..(實體教室 /網路同步/網路非同步)
適合修讀對象:(專業能力、生活應用、國考準備、入學考試、其他考試或檢定、留學) 適合想要打好民事財產法基礎、日後計畫參加國考的同學修讀。 學生背景 : 無特別要求。 先修課程 : 民法物權屬於民事法律之初步進階課程,修課同學需要了解民法總則所講授之基本法學程度始能充分學習,例如行為能力、意思能力、物的概念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理解等等。因此,本課程限於已經修過民法總則同學選修。 外文能力 : 本課程無須具備外語能力
本課程採翻轉教室教學法,部分課程內容由授課教師以錄影方式請同學於課堂前先行預習,課堂上進行問答、小組討論、報告以及實例演練。如當週有錄影教材先行預習者,當週實體授課時間會依據錄影時間減少。 課程資訊公告與問題反映 : (E3、助教、資料庫、網站、討論區、補課方式) 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與所辦行政助理(yychiu@nctu.edu.tw、03-5131587)反應。 網路同步教學 : (說明口頭報告、出席率計算方式) 1. 報告方式 : (線上報告、實體教室報告、錄影報告) 2. 出席率計算方式 : (Adobe平台線上登入點名):以登入同步教學平台,線上助教點名為準。 網路非同步教學 : (說明口頭報告、出席率計算方式) 1. 出席率計算方式 : (回覆E3平台錄影問題、Adobe平台登入紀錄) :以E3平台提出之作業為準,詳如下說明: 每週上課前必須聽完前一週上課錄影內容。為了確保與瞭解遠距同學對於上課內容的理解狀況、能否跟上進度等,非同步上課同學在每週上課時間到來之前,必須完成上週上課進度的內容所練習作業,貼在e3平台的討論區,以取代實際課堂參與討論,並且代替上課簽到。若當週確有不可避免之情事,無法按時提出,可以事先請假,但必須在事後補上,不得豁免而不提出。若有漏未提出問題者,少一次扣期末成績一分。有意以此方式上課者,請事先向任課老師以及課程助教登記。
學期作業、考試、評量..(評量目標符合那些項目,進行方式及配分比重需個別加以詳細說明,學期中交待事項需事先寫入課程綱要,如何評量學習成果是否達成) 1. 作業:會不定期提出作業與練習,不計分,但會影響上課參與評量。 2. 期末考:以實例題方式為主。 3. 上課參與(實體):上課參與特別積極或是特別冷漠不用心者,將在5%範圍內加減分。上課缺席三次以上者,無論是否事先請假,從第四次開始,每缺席一次扣學期總成績一分。 上課參與(網路同步):修課學生可於同步教學平台上提出心得或問題,上課參與加減分標準與出缺席規定,同實體上課學生。 上課參與(網路非同步):修課學生於E3平台參與課程互動,並供授課老師瞭解非同步同學吸收理解狀況。 預期學習成果如何評量: 本課程期末考包括物權法之各項規範,實例考題即能測試同學對於該等規範之掌握程度、以及是否能將抽象法律規範運用於實際案例之中。考題將包括其他民事領域,因此能測試同學是否能配合民法其他規範,釐清複雜的民事實體案件,以檢視上述預期學習成果。
- 所有權、用益物權
- 抵押權
- 質權、留置權
- 占有
| 週次 | 主題 |
|---|---|
| 第 1 週 | 課程簡介 物權法導論、物權通則(物權與債權之曲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標的與物權變動蓋說) |
| 第 2 週 | 所有權(一)所有權概說、意義、權能、變動、不動產與動產所有權、保護、變動要件 |
| 第 3 週 | 所有權(二)、不動產與動產所有權、保護、變動要件 |
| 第 4 週 | 所有權(三)取得時效(意義、性質、功能、動產取得時效、不動產取得時效) |
| 第 5 週 | 所有權(四)不動產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之範圍)。 |
| 第 6 週 | 所有權(五)不動產相鄰關係(鄰地損害之防免、排水、用水關係、鄰地之利用、侵入他人之土地、越界建築、自落鄰地)。 |
| 第 7 週 | 所有權(六)建築物區分所有與公寓大廈之管理(建築物區分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動產所有權、添附(不動產附合、動產附合、混合、加工)。 |
| 第 8 週 | 所有權(七)共有概說、分別共有。共有物之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公同共有(意義、發生、消滅)、準共有。 地上權(用益物權概說、普通地上權的意義、取得、效力、消滅;區分地上權的意義、取得、登記、排他性、優先效力、消滅) |
| 第 9 週 | 所有權(八)分別共有、共有物之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公同共有(意義、發生、消滅)、準共有。 |
| 第 10 週 | 抵押權(一)(擔保物權概說、普通抵押權的意義、取得、效力、抵押權次序之讓與與拋棄) |
| 第 11 週 | 抵押權(二)(實行抵押權之意義、要件、方法,抵押權消滅之意義、原因、除斥期間、物上代位) |
| 第 12 週 | 抵押權(三)(共同抵押權) |
| 第 13 週 | 抵押權(四)(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功能、範圍、變更、確定,其他抵押權) |
| 第 14 週 | 質權(質權的意義、擔保債權的範圍、實行、消滅、最高限額質權、營業質、權利質權)留置權(留置權的意義、取得、效力範圍、實行與消滅) |
| 第 15 週 | 占有(一)(體系地位、基本理論、擴大與限縮、法律性質、分類、取得與消滅、效力、動產善意取得、占有保護) |
| 第 16 週 | 占有(二)(占有效力,動產物權善意取得要件、法律效果、債權關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特別規定、善意取得之適用範圍,占有保護) |
| 第 17 週 | 占有(三)、其他物權、複習。 |
| 第 18 週 | 期末考 |
推薦教科書、參考資料、預習書單: 本課程使用王澤鑑老師所著民法物權作為推薦教科書,其乃國內通說著作。供同學課前預習、複習之用。如需進階參考資料,可考慮謝在全老師所著民法物權論。 上課請攜帶小六法,以供參照。 書目: 1. 王澤鑑(2010),民法物權,自行出版。 2. 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下),新學林出版。
- 地點
- 教室
- 時間
- 每周課程結束後
- 聯絡方式
- tchen@g2.nc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