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 節 | 週五 |
|---|---|
2 09:00–09:50 | 行政法 EE623 3 節連堂 |
3 10:10–11:00 | |
4 11:10–12:0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本課程將詳細說明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使同學具備處理行政法實際案例之基本能力。此外,本課程並會配合實際案例,提高同學分析行政法問題的能力。 主要課程內容: 1. 行政法總論。 2. 行政作用法。 3. 行政爭訟法。 4. 行政組織與公務員法。 學習目標: 1. 掌握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等行政法之基本原則。 2. 熟悉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國家賠償法等重要規定及運作情形。 3. 瞭解行政組織之基本原則。 預期學習成果: 1. 具體掌握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等行政法上之重要原理原則。 2. 熟悉行政罰、行政救濟程序及國家賠償之重要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 3. 具備正確解釋適用行政法規、處理行政法案件之能力。 上課方式 : 實體教室、網路同步、網路非同步
行政法是高普考等公務員考試,以及專利師、律師等法律相關專業人員考試的必考科目。同時在這個依法行政的時代,行政法作為規制政府行政行為的法律領域,無論對於個人權利的保護,或是瞭解政府運作的法律基礎與執法應有界限,都有相當大的幫助。 學生背景 : 行政法與憲法息息相關,許多行政法之原則均源自於憲法,修課同學如果欠缺對於憲法的基本認識,建議自行充實,可更容易掌握本課程之內容。 先修課程 : 由於本課程並非法律入門課程,建議至少上過(或同時上)一門法律入門課程,如法學緒論、憲法、民法總則、刑法總則,尤其建議同學先修習或同時修習憲法課程。 外文能力 : 本課程無須具備外語能力。
課程資訊公告與問題反映 : (E3、助教、資料庫、網站、討論區、補課方式) 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與所辦行政助理(jca888@g2.nctu.edu.tw、03-5131587)反應。 在職專班、博班學生符合申請資格者、及學分班學生,可以以下方式上課 : 網路同步教學(僅適用科法所博班、專班、學分班同學) : 出席率計算方式 : (Adobe平台線上登入點名):以登入同步教學平台,線上助教點名為準。 網路非同步教學 (僅適用科法所博班、專班、學分班同學): 出席率計算方式 : 同學每週上課前必須聽完前一週上課錄影內容。出席率計算方式於首堂公布。
課堂測驗(30%)、期中考或學期報告(30%)、期末考試(40%)。 預期學習成果如何評量: 上課參與(30%),除有事前經核准的正當理由外,缺席一次扣5%,超過三次視同上課參與項目零分。
- 行政法總論
- 行政作用法
- 行政爭訟法
- 行政組織與公務員法
| 週次 | 主題 |
|---|---|
| 第 0 週 | |
| 第 1 週 | 行政法總論1-行政與行政法基本概念 |
| 第 2 週 | 行政法總論2-行政法之法源 |
| 第 3 週 | 行政法總論3-行政之羈束性與自由性 |
| 第 4 週 | 行政法總論4-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
| 第 5 週 | 行政組織法1-法律對行政組織之規範 |
| 第 6 週 | 行政組織法2-公務員法 |
| 第 8 週 | 行政作用法1-行政程序 |
| 第 9 週 | 期中考 |
| 第 10 週 | 行政作用法2-行政處分(I) |
| 第 11 週 | 行政作用法3-行政處分(II) |
| 第 12 週 | 行政作用法4-行政契約 |
| 第 13 週 | 行政作用法5-行政罰 |
| 第 14 週 | 行政作用法6-行政執行 |
| 第 15 週 | 行政救濟法1:概說、訴願 |
| 第 16 週 | 行政救濟法2:行政訴訟 |
| 第 17 週 | 行政責任法:國家賠償法 |
| 第 18 週 | 期末考試 |
本課程使用吳庚教授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作為推薦教科書(下列書目第1本),供同學課前預習、自我複習,輔助理解上課內容及準備作業、考試之用,可以集體團購或自行取得。如需難易程度與之相近的其他參考資料,可考慮書目第2本李惠宗教授著作。如果需要更進階深入的參考資料,或為準備法律類科之行政法考試,簡明者可參考書目第3本吳志光教授著作,詳細者可考慮採用書目第4本陳敏教授著作。 每次上課時請攜帶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條,以供參照。授課教師將擷選與課程進度相關之行政法案例,作為上課討論題材,請於上課前先行閱讀。並將另外檢選合適之其他補充教材,透過e3平台提供給同學參考。 書目: 1.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台北:三民。 2.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台北:元照。 3. 吳志光,行政法,台北:新學林。 4. 陳敏,行政法總論,台北:新學林。
- 時間
- 以電子郵件與老師排定
- 聯絡方式
- 陳衍任老師..yenjenchen@ay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