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
Introduction to Laws
學期
106-2
學分
2
學分
當期課號
6101
永久課號
GEC3000
開課單位
通識教育中心
授課教師
楊永良
校區
光復
類別
其他通識
上課時間表
| 節 | 週一 |
|---|---|
3 10:10–11:00 | 法學緒論 A303 2 節連堂 |
4 11:10–12:0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概述
本課程旨在使學生習得法學基本原理與基礎知識,了解法律的思考方式,強化獨立思考與批判思辨的能力,進而培育學生公民素養。主要課程目標如下: 1. 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與基礎知識 2. 了解民法的中心問題與思考方式 3. 了解契約、債權、物權的基本觀念 4. 了解家族法的基礎 5. 了解刑法的思考方式 6. 了解與生活相關的刑法規範
教學方式
1.本課程並不注重法條的背誦,而是注重法律思考方式的培養、立法精神的思考, 以及具體案例的分析。 2.每週均有網路複習測驗。 3.提出案例讓學生討論。 4.分別邀請律師與檢察官就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議題做演講。
評分方式
(學期末,如有必要,會依全班分數做調整) 1. 網路複習測驗:10% 2. 期中考、期末考:各占35% 3. 討論及課堂表現:20%
週次計畫
| 週次 | 主題 |
|---|---|
| 第 1 週 | 課程介紹,何謂法律:本課程分為兩部分,民法與刑法。所謂法律,就是以國家強制力為施行方法的社會生活規範。 |
| 第 2 週 | 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法律與道德:法律與道德的異同,就法律的形式、司法制度、法庭組織、訴訟程序、法律思考、法官任用來認識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 |
| 第 3 週 | 法律的解釋(邏輯、正義、平衡),特別法與普通法。法律的解釋有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等,但並非刻意任意解釋,背後必須有邏輯、正義、平衡等精神。 |
| 第 4 週 | 財產法的結構:人與物的關係--物權。物權的定義,及民法總則中有關物的規定。人與人的關係--債權。債券發生的原因分為:契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
| 第 5 週 | 權利的主體、法律行為:權力的主體是人,人可以分為自然人與法人。解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不同。假裝買賣是否有效即是涉及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
| 第 6 週 | 物權、債權發生至消滅:一個不動產賣給兩個人在民法上會產生什麼問題? |
| 第 7 週 | 律師演講-民事訴訟相關議題 |
| 第 8 週 | 債權發生問題時的處理: |
| 第 9 週 | 家族法概要:婚姻、親子、繼承 |
| 第 10 週 | 期中考 |
| 第 11 週 | 刑法的整體像、犯罪的定義:何謂犯罪,從簡單的定義到複雜的定義。 |
| 第 12 週 | 犯罪的成立要件:構成要件要素分為主觀面與客觀面。檢查犯罪成立的要件時,要從客觀進入主觀。 |
| 第 13 週 | 修正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可以從時間與人來修正。 |
| 第 14 週 | 犯罪的單數與複數 |
| 第 15 週 | 對個人法益之罪:侵害生命、身體之罪。侵害自由與私生活安定之罪。侵害名譽與信用之罪。侵害財產之罪。 |
| 第 16 週 | 對社會法益之罪:公共危險罪、妨害善良風俗之罪、 |
| 第 17 週 | 檢察官演講-刑事訴訟相關議題 |
| 第 18 週 | 期末考 |
教科書
自編講義
Office Hours
- 地點
- 綜合一館608
- 時間
- 星期二CD、星期四EF
- 聯絡方式
- ylyang@mail.NC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