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三)
Seminar on Technology Laws (III)
| 節 | 週六 |
|---|---|
N 12:20–13:10 | 專題討論(三) 圖書館A廳 2 節連堂 |
5 13:20–14:1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本課程為必修,修課同學必須就自己之獨立研究主題或碩士論文,以符合學術一般規範之方式,公開進行報告發表。修課同學與老師會針對報告內容予以評論、提問。目標為透過論文寫作之觀摩,練習論文之寫作與發表,提升對於議題的分析與掌握,培養對於學術報告之審閱與批評之能力。 主要課程內容:主要包含兩大部分 第一為對自己研究的進行,以及磨練口頭報告之技巧。第二部分則對於同學之報告提出回應與批評,以熟悉該領域之專業知識,並發展對議題之思考與評論之技巧。修課同學應認真聆聽報告並提出意見。除自己之報告主題外,會視修課情況,指定同學輪流擔任每與談人。與談人負有對當週報告主題提出評論之義務。 學習目標: 一、培養校級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資訊素養 *品德教育 *國際視野 *發現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跨界多元思考的能力 *群己平衡的認知 二、培養管理學院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發掘、分析管理相關領域問題、尋求解決答案並進行決策的能力 三、培養科法碩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建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應具備的法學專業素養、國際觀與倫理思維 *培養對社會時事發展的觀察與分析能力 *發現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科際間知識的整合以及實證研究方法 預期學習成果: 若上述學習目標能力皆能具備當然最好,但在完成本課程後,學生最應該具備發表學術研究之能力、在學術會議發表之能力以及對學術作品進行思考與批判之能力。
本課程不須先修任何課程為入門課程,不須具備英文程度。
課堂報告, 上課參與 口頭報告(30%) 同學針對論文或研究主題,加以口頭報告。此報告之內容、儀態、表現方式等,應符合一般學術研討會之標準。 書面報告(40%) 同學就研究論文,進行整理與撰寫,並就老師與同學之評論,整合為書面報告。此書面報告之形式應符合本所學位論文之要求或一般學術論文之標準。 課堂參與(30%) 當週為報告之同學,應先熟習報告之主題,並在討論時發表評論與意見。 預期成果如何評量: 在書面報告的部分,將檢視同學論文之品質,以評鑑進行學術研究能的能力。在口頭報告的部分,將檢視同學口頭發表的品質,以審視同學的報告是否具有會議論文發表之水準。在報告後的問題提出與討論,將評量同學們對學術作品進行思考與批判之能力。
| 週次 | 主題 |
|---|---|
| 第 2 週 | 第一次上專討,院長、所長訓免(1h) 詠華老師演講(0.5h)、界昇老師演講(0.5h) |
| 第 3 週 | 諮商中心新生測驗+演講 |
| 第 5 週 | 吳維雅 公共場所人臉辨識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之研究 林宜禎 美國與歐盟在使用者數據平台合併案的反競爭法評估比較 吳宜庭 數位平台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競爭分析:以Google歐盟裁罰案為中心 |
| 第 6 週 | 陳美惠 我國證交法第20條之1責任行為分擔的實證檢討-兼論美國法之觀點 趙奕瑄 論WTO及區域貿易協定下手機APP之國安風險與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之適用 |
| 第 7 週 | 陳昱維 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之醫藥品免責與補償 張蕙璿 死緩制度於台灣適用之可行性 蘇厚安 企業應用人工智慧影像面試之合法性研究-以美國伊利諾州法律為啟發 |
| 第 8 週 | 謝彥安 反賄賂體制中有關餽贈罪增修爭議之研究-以政府採購案件為例 王嵐 跨境美元債券違約之爭議解決分析 黃友蓁 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組成與評估: 從2008年金融風暴後的發展觀察 |
| 第 11 週 | 許庭華 網路安全措施與WTO框架下之挑戰與展望─兼論中國網路安全法與WTO規範之合致性 薛吉甫 圖利罪的再省思---從工程採購案件的實證角度切入 李紹煜 影子銀行監理法制—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 |
| 第 13 週 | 蔡謦伊 財經犯罪的組織體刑事責任 陳樊璨 腦神經科學於刑事精神鑑定之運用-以證據為中心 |
| 第 14 週 | 趙敏君 論我國智慧財產權融資之質權設定與執行 程博文 "Eligibility of Software-Oriented Claims in U.S. Patent Law: A Technology Domain-based Analysis" 范朝詠 CEDAW的國家報告審查對台灣墮胎權發展的影響 |
| 第 15 週 | 何欣蓉 以心理學觀點探討錯案中的警察角色 蔡婷宇 公部門中的法律人:中央部會的法制人員角色建構 廖思綠 司法詢訊問制度之檢討-以發生錯誤自白之高風險族群為中心 |
| 第 17 週 | 高儀庭 以木馬程式作為偵查手段之研究 李婉維 論績效改善計畫與解僱最後手段性之關係 吳佳靜 我國複數工會下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推選之爭議研究-以團協法第6條第4項之適用要件為中心 |
| 第 18 週 | (一)主講人:本校教育研究所周倩教授兼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 辦公室主任 (二)講題:「學術寫作中的抄襲與自我抄襲」 |
無指定教科書,上課會有補充資料,資料會請隨班助理上傳到e3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