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各論
Civil Law: Particular Kinds of Obligations
| 節 | 週三 |
|---|---|
5 13:20–14:10 | 民法債編各論 3 節連堂 |
6 14:20–15:10 | |
7 15:30–16:2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課程概述與目標: 債編各論可謂債編總論之具體化。講授債編各論之具體意義在於:1. 我國民法典採民商合一制度,故債編各論中除民事契約外,亦包含商事契約類型;2. 買賣、租賃、贈與、使用借貸、承攬等民事契約類型,標誌歐陸民法典延續自羅馬法之傳統,藉由此類基礎契約之理解,有助於培養法律學習者運用民法基本學理及請求權基礎思維,並培養對於契約關係中契約雙方之利益敏感度,作為將來從事實務工作─無論是複雜之契約草擬或無名契約法律關係之判讀─之基礎。本課程除基本理論之講授外,在上課前會要求學生閱讀指定之最高法院判決,以求學生能具體掌握各該契約類型。 本課程以教授講授為主,課前會將授課大綱、講義及重要實務判決上傳至E3平台,以便預習。實例研習課程進行前會先提供實例題給學生事先模擬作答,以鼓勵學生發問及參與討論。 上課方式: 網路同步、非同步
適合修讀對象:有志於準備國家考試及對日常生活中之契約問題有興趣進一步瞭解者。 學生背景及先修科目:對科技組學生而言本課程屬先修課程。修習本課程以前,建議先行修畢民法總則及債編總論,以利理解。 外文能力: 本課程無須具備外語能力。
課程資訊公告與問題反映 : (E3、助教、資料庫、網站、討論區、補課方式)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與所辦行政助理(yychiu@nctu.edu.tw、03-5131587)反應。 在職專班、博班學生符合申請資格者、及學分班學生,可以網路同步及非同步兩種方式上課 。本課程不點名,由學生為自己的學生成果負責。
學期作業、考試、評量..(評量目標符合那些項目,進行方式及配分比重需個別加以詳細說明,學期中交待事項需事先寫入課程綱要,如何評量學習成果是否達成) 1. 平時課堂表現 10 % 2. 期中考:30 % 範圍:限於已講授範圍。 2. 期末考成績:60% 範圍:限於已講授範圍。 *如遭遇疫情,期中及期末考採可能採線上考試方式,考試時間同一,同學在E3上收考題後,同步作答,三小時考試時間結束後,上傳E3,作業收取區,詳細規則,考前將再次公布。 *期末考可以攜帶不含註解的小六法,不可參閱書籍、筆記或查閱電子器材。 *考題主要為(但不限於)國家考試考古題,包含選擇題與實例題。 *為求考試公平並考量所辦行政之極限,有請假補考之正當理由者,請預先來信取得許可。
- 講授
- 案例研討
| 週次 | 主題 |
|---|---|
| 第 1 週 | 契約法原理、任意規定之性質、法典、判決與學說 |
| 第 2 週 | 買賣契約之成立與權利瑕疵擔保 |
| 第 3 週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危險負擔 |
| 第 4 週 | 贈與 |
| 第 5 週 | 租賃契約 |
| 第 6 週 | 租賃契約 |
| 第 7 週 | 租賃契約/檢討模擬試題 |
| 第 8 週 | 放假 |
| 第 9 週 | 期中考 |
| 第 10 週 | 使用借貸及消費借貸 |
| 第 11 週 | 承攬契約:基本原則與承攬人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承攬契約:危險負擔、工作物之受領、承攬契約之終止 |
| 第 12 週 | 勞務契約:委任及僱傭 |
| 第 13 週 | 合夥 |
| 第 14 週 | 保證 |
| 第 15 週 | 考前複習 |
| 第 16 週 | 期末考 |
| 第 17 週 | |
| 第 18 週 |
黃立等,民法債編各論(上)(下)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上)(中)(下)
- 地點
- 線上或辦公室
- 時間
- 請來信商定
- 聯絡方式
- sungmao@sinica.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