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總論
Civil Law: General Provisions of Obligations
| 節 | 週二 |
|---|---|
5 13:20–14:10 | 民法債編總論 AB102 3 節連堂 |
6 14:20–15:10 | |
7 15:30–16:2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課程概述與目標: 民法乃法律人必備的基本功,若地基打得好,無論目標是往上加蓋多少樓層,或興建任何式樣新穎的房子,都可輕鬆達成,事半功倍。因此,凡法律人,不分專精領域為何,民法均乃必修課目。債總是學習民法者必須打通的任督二脈,無論是法定之債或是意定之債,熟知法條操作的基礎以及準用或類推適用法條的原理原則,均有助於法律邏輯的推論以及強化認事用法的能力。本課程目的除了教授學生如何從市場經濟主導下的契約自由原則出發,熟稔各種債的基本原理原則之外,亦希望隨著課堂上對法律概念的介紹、實例題的演練,引導同學反覆推敲如何將一個複雜的法律事實濃縮爭點,將之由繁化簡,並透過三段論法以及請求權基礎解答法,將所有可能存在的債法問題逐一破解。 主要課程內容: 1. 契約法之重要概念。 2. 侵權行為法之重要概念。 3. 其他法定債之關係的重要概念。 學習目標: 1. 理解債法之基本內涵。 2. 運用債法之各項規定。 3. 分析重要的實務議題。 預期學習成果: 1. 掌握債法之基本內涵並能適用於具體事實之中,針對債法議題作出詳盡之法律分析。 2. 具備閱讀法院判決與分析其法律意見之利益。
先修科目或先備能力:民法是高普考等公務員考試,以及專利師、律師等法律相關專業人員考試的必考科目。債編總論涉及到私人民事交易與糾紛,為民事關係的基礎法則,亦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學生背景 :本課程需要法律的適用順序與法律解釋、契約解釋方法等最基本之法律基礎知識。除了具備前述基本法律思維能力,也須對於生活中私人間各種法律關係有敏銳的觀察力。 先修課程 :由於本課程並非法律入門課程,民法債編總論為包括為債之關係總則性的規範,必須先修過民法總則,再修習本課程。 外文能力: 本課程無須具備外語能力。
課程資訊公告: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與所辦行政助理(liwen@57566@nycu.edu.tw、03-5712121*57566)反應。 本課程主要進行方式為由授課老師講課,授課方式同時包括法律概念的介紹以及實例題的演練。為促進同學主動學習精神,隨著課程的進行,部份學生可能被要求(但不強制)上網蒐集相關的法院判決或是最新實務見解,作為上課的補充素材。 有關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實務見解,參閱司法院網站:www.judicial.gov.tw 或是其他法學檢索資料庫,例如法源網站: www.lawbank.com.tw。 上課方式:科法所碩士班與本校光復校區同學應以實體方式上課。
▓實體、同步上課之同學:1.【上課出席】10% ; 2.【上課參與】10%, 本堂課重視課堂討論,尤其在案例分析、實作與座談活動中,同學應於課後閱讀補充參考資料,以具有持續性參與討論之能力。;3.【上課作業】10%; 4.【期中考】30% ; 5.【期末考】40% ▓非同步上課之同學:1.【上課出席】10%, 以E3觀看影片紀錄為準. 2.【案例解析】10%, 非同步上課同學無參與上課討論,以撰寫乙則案例取代,將於11/30於e3發放作業,撰寫時間為7天,請務必準時提交至e3,逾期不收。3. 【上課作業】10%; 4. 【期中考】30% ; 5.【期末考】40% 預期學習成果如何評量: 本課程之作業、期中考與期末考,內容分別涵蓋行民法債邊總論各種契約法概念、侵權行為態樣及其他法定債之關係觀念。並且一致採取實際案例作為考試測驗題型,以檢驗個別同學對於預期學習成果之達成程度。
| 週次 | 主題 |
|---|---|
| 第 1 週 | 課程簡介(法律的學習);債之關係的結構分析 |
| 第 2 週 | 債之發生(一):契約 (1)-契約之意義;契約之成立 |
| 第 3 週 | 債之發生(一):契約 (2)-契約之成立 |
| 第 4 週 | 債之發生(一):契約 (3)-代理權之授與(請觀看「課程影片」二則) |
| 第 5 週 | 債之發生(三):契約自由之意義與界限;無因管理 (調課10/11(三)13:00-15:50) |
| 第 6 週 | 債之發生(二):小考;侵權行為 (1) |
| 第 7 週 | 債之發生(二):侵權行為 (2) |
| 第 8 週 | 期中考【11/5上午10:00 新竹+台北考場】 |
| 第 9 週 | 債之發生(四):不當得利 |
| 第 10 週 | 債之效力(一):總論、債務之履行 |
| 第 11 週 | 債之效力(二):債務不履行 (1) |
| 第 12 週 | 債之效力(二):債務不履行 (2) |
| 第 13 週 | 債之效力(三):債權之保全 |
| 第 14 週 | 債之效力(四):契約之效力(1) |
| 第 15 週 | 債之效力(四):契約之效力(2) |
| 第 16 週 | 期末考【12/24上午10:00 新竹+台北考場】 |
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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