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
Civil Law: Property
| 節 | 週四 |
|---|---|
5 13:20–14:10 | 民法物權 MB1069 3 節連堂 |
6 14:20–15:10 | |
7 15:30–16:2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物權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掌握民法,必須熟練物權編之運作。本課程將講授民法物權編之重要規範,讓同學得以理解物權在民事法體系中之定位。由於課程時間有限,而物權種類繁雜,實務與國家考試上重要性不一,本課程將集中於最具重要性之物權種類,不會勉強將課程講授完畢,而著重於同學的吸收。此 主要課程內容: 1. 物權通則 2. 所有權 3. 地上權 4. 抵押權 5. 占有 學習目標: 1. 瞭解物權之性質,掌握物權變動之要件與原因。 2. 掌握重要物權之意義、權能、保護之內容。 預期學習成果: 1. 充分掌握物權之性質特色與變動要件,並能將習得之抽象法律規範運用於實際案例之中。並能配合民法其他規範,釐清複雜的民事實體案件中。 2. 熟悉各種物權規範,並能運用相關規範於實際案例中。 上課方式..(實體教室 /網路同步/網路非同步)
適合修讀對象:(專業能力、生活應用、國考準備、入學考試、其他考試或檢定、留學) 適合想要打好民事財產法基礎、日後計畫參加國考的同學修讀。本課程非介紹性課程,適合想認真讀懂物權的同學修讀。 學生背景 : 無特別要求。 先修課程 : 民法物權屬於民事法律之初步進階課程,修課同學需要了解民法總則所講授之基本法學程度始能充分學習,例如行為能力、意思能力、物的概念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理解等等。因此,本課程限於已經修過民法總則同學選修。 外文能力 : 本課程無須具備外語能力
學期作業、考試、評量..(評量目標符合那些項目,進行方式及配分比重需個別加以詳細說明,學期中交待事項需事先寫入課程綱要,如何評量學習成果是否達成) 1. 期中考(40%) 2. 期末考(60%) 3. 上課參與(實體):上課參與特別積極或是特別冷漠不用心者,於5%範圍內加減分。 上課參與(網路同步):修課學生可於同步教學平台上提出心得或問題,上課參與加減分標準與出缺席規定,同實體上課學生。 上課參與(網路非同步):修課學生於E3平台參與課程互動,並供授課老師瞭解非同步同學吸收理解狀況。 預期學習成果如何評量: 本課程考試包括物權法之各項規範,實例考題即能測試同學對於該等規範之掌握程度、以及是否能將抽象法律規範運用於實際案例之中。考題將包括其他民事領域,因此能測試同學是否能配合民法其他規範,釐清複雜的民事實體案件,以檢視上述預期學習成果。
| 週次 | 主題 |
|---|---|
| 第 1 週 | 課程簡介;物權法導論、物權通則(物權與債權之曲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標的與物權變動概說) |
| 第 2 週 | 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變動 |
| 第 3 週 | 動產物權的變動;所有權(一)所有權概說、意義、權能、變動、不動產與動產所有權、保護、變動要件。 |
| 第 4 週 | 所有權(二)物上請求權 |
| 第 5 週 | 物上請求權(續) |
| 第 6 週 | 所有權(三)不動產所有權 |
| 第 7 週 | 假日、錄影補課 |
| 第 8 週 | 期中考停課 |
| 第 9 週 | 所有權(四)建築物區分所有 |
| 第 10 週 | 所有權(五)動產所有權 |
| 第 11 週 | 添附 |
| 第 12 週 | 共有 |
| 第 13 週 | 用益物權、地上權、其他用益物權 |
| 第 14 週 | 擔保物權;抵押權 |
| 第 15 週 | 抵押權(二);質權、留置權 占有 |
| 第 16 週 | 期末考 |
推薦教科書、參考資料、預習書單: 本課程使用王澤鑑老師所著民法物權作為推薦教科書。供同學課前預習、複習之用。課程中並會兼述謝在全老師所著民法物權論。 上課請攜帶法典,以供參照。 書目: 1. 王澤鑑,民法物權,自行出版。 2.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下),新學林出版。
- 地點
- 教室
- 時間
- 每周課程結束後
- 聯絡方式
- tfc@ny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