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Civil Law: General Principles
學期
114-1
學分
3
學分
當期課號
517900
永久課號
LWLW30120
開課單位
科技法律學院
授課教師
陳在方
校區
光復
類別
選修
上課時間表
| 節 | 週四 |
|---|---|
5 13:20–14:10 | 民法總則 A302 3 節連堂 |
6 14:20–15:10 | |
7 15:30–16:2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概述
課程概述: 本課程針對大學部同學設計,帶領有興趣瞭解學習法律思考方法的同學進入法律的領域。民法是學習法律的起點,而民法總則是民法的基礎。民事法與社會上所有成員都息息相關,即使是未來不以法律為專業發展方向的同學,亦有學習的高度價值。 學習目標: 課程進行目標在於建立同學法律思考方法的基礎,並熟悉民法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與應用。 預期學習成果: 掌握法律思考方式。 上課方式: 實體上課,但開放陽明校區同學以遠距方式修讀。
先修科目
民法總則是法律的入門課程,歡迎所有對學習法律思考方法有興趣的同學選修。 外文能力: 本課程無須具備外語能力。 陽明校區連線網址: https://nctulaw.webex.com/nctulaw-tc/j.php?MTID=m3227857d40b79df0f184b39d2c0224eb
教學方式
課程資訊公告與問題反映 : (E3、助教、資料庫、網站、討論區、補課方式) 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與所辦行政助理反應(liwen57566@nycu.edu.tw、03-5712121*57566)。
評分方式
出席:無法出席需請假(最多得請假三次)。 期末考:本學期所有範圍。 本學期期末考將依據學校行事曆於期末考週實體考試(12/18)。
課程大綱
- 案例研討
- 講授
週次計畫
| 週次 | 主題 |
|---|---|
| 第 1 週 | 課程介紹,民法的基本觀念(pp1-60) |
| 第 2 週 | 權利變動關係-法律行為總論:權利變動總論、意思表示(pp193-234) |
| 第 3 週 | 權利主體-人:自然人(pp61-103) |
| 第 4 週 | 權利主體-人:法人(pp105-174) |
| 第 5 週 | 權利客體-物(pp177-191) |
| 第 6 週 | 停課 |
| 第 7 週 | 權利變動關係-法律行為總論:法律行為的種類與要件(pp236-278) |
| 第 8 週 | 權利變動關係-法律行為的效力(pp280-290) |
| 第 9 週 | 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行為能力、法律行為內容的管制一(pp291-330) |
| 第 10 週 | 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行為能力、法律行為內容的管制二(pp291-330) |
| 第 11 週 | 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健全的意思表示一(p331-391) |
| 第 12 週 | 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健全的意思表示二(p331-391) |
| 第 13 週 | 條件與期限(pp397-416) |
| 第 14 週 | 法律行為的代理(pp417-459) |
| 第 15 週 | 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pp463-527);權利的行使(pp529-551) |
| 第 16 週 | 期末考 |
教科書
陳聰富,民法總則,元照出版,2025年2月版
Office Hours
- 地點
- 教師研究室
- 時間
- 請與老師聯繫約定時間
- 聯絡方式
- tfc@ny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