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Civil Law: General Principles
| 節 | 週四 |
|---|---|
5 13:20–14:10 | 民法總則 3 節連堂 |
6 14:20–15:10 | |
7 15:30–16:20 |
*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
課程概述與目標: 我國民法繼受德國民法典,有民法總則之設置。依據19世紀Pandekten學派學者之理念,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及法律行為乃私法之基本元素,應置於所有民法篇章之前。然如此造成民法總則之規範內容極為抽象,如以之為課程內容,令初學法律之莘莘學子聞之卻步。故課程設計上將以具體之契約類型(如買賣)為基礎,結合較為具體之案例,使學生得以具體掌握民法總則中各法律概念之內容。因此,本課程內容不以民法總則之條文為限,依課程需要亦將兼及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甚至身份法之領域。本課程雖名之為民法總則,然實際內容上則較接近於民事財產法導論,此亦符合目前德國大學法學院之主流趨勢。此外,為使大一新生能儘速適應法律系考試之答題方式,本課程特別安排實例演習時間,俾使學生在抽象法條之外,面對多變之案例事實,亦能遊刃有餘。 主要課程內容: 法律適用之基本概念、民法之規範體系、權利主體論、法律行為論、權利客體論、代理制度、消滅時效、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學習目標: 1. 建立法律規範私人關係之基礎認識。 2. 抽象法律概念及民法學說理論之掌握。 3. 建立請求權基礎思維,學習解釋並適用法律於具體個案之方法。 預期學習成果: 初步學習到民法規範私人間關係之基礎規範架構,認識個別規範間之關連,瞭解解釋法律之不同方式(法學方法論),以請求權基礎之思考方式,分析具體個案事實,以奠定未來學習債法及物權法之基礎。 上課方式 : 口授為主(實體教室、網路同步、網路非同步)
適合修讀對象: 任何欲進入法學殿堂而需要入門性法律知識之學生 學生背景 : 民法總則為一般大學法律院一年級新生之法律入門課程,因此首要之務,係為學生建立起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思維模式。 先修課程 : 本課程為民法之入門課程,故學習者無須先修課程。 外文能力 : 本課程內容以中文進行,無須具備外文能力。
課程資訊公告與問題反映 : 1.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或與所辦行政助理反應(jca888@g2.nctu.edu.tw)。 2.非科法所學生因特殊情形需請假及補課者,須經授課教師同意,並自行處理錄音補課事宜。 科法所在職專班、博班學生符合申請資格者、及學分班學生,可以以下方式上課 : 實體上課:應簽到,以簽到紀錄為準。若忘了簽到,事後不能補簽。上課切勿遲到,遲到10分鐘或以上者,期末成績扣0.5分。 網路同步教學 : (說明口頭報告、出席率計算方式) 出席率計算方式 : 以登入同步教學平台,線上助教點名為準。 網路非同步教學 : (說明口頭報告、出席率計算方式) 出席率計算方式 : (回覆E3平台錄影問題、Adobe平台登入紀錄) : 以登入同步教學平台,線上助教點名為準。
學期作業、考試、評量︰ 作業(20%):每次作業在講課中或E3平台公布,目的在測試學生運用民法規範及進行法律思維及論證之能力,故案例盡量選擇生活化或簡要之事實。同學作答時可參考各種資料,並鼓勵集體討論。每次的作業,應於期限前上傳至e3平台作業區。 期中考(40%):長度為3小時,包括選擇題及簡單實例題。內容以平日授課內容及作業為主,著重學生對於民法規範之基礎認識,測試學生對於授課內容之吸收程度,以調整教學方向。 期末考(40%):長度為3小時,為實例題,範圍為全學期之上課內容,著重於學生運用及解釋民法規範之能力,並重視學生是否在作答中認真進行論證。 預期學習成果如何評量: 依照前述作業、期中考及期末考所佔比例,並參酌上課參與程度,評量成績。
- 權利主體論
- 法律行為論
- 定型化契約條款
- 權利客體論
- 法人
- 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 實例演習
- 概論
| 週次 | 主題 |
|---|---|
| 第 1 週 | 一、概論;二、法律適用之基本概念;三、民法之規範體系 |
| 第 2 週 | 四、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五、主觀權利之體系 |
| 第 3 週 | 六、法律行為論之基礎與基本概念 |
| 第 4 週 | 七、法律行為論-意思表示瑕疵 |
| 第 5 週 | 八、法律行為論-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
| 第 6 週 | 九、法律行為論-行為能力 |
| 第 7 週 | 十、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
| 第 8 週 | 十一、請求權基礎之思考方式 |
| 第 9 週 | 實例演習(一) |
| 第 10 週 | 期中考 |
| 第 11 週 | 十二、代理 |
| 第 12 週 | 十三、定型化契約條款 |
| 第 13 週 | 十四、權利客體-物、成分、主從物、孳息 |
| 第 14 週 | 十五、所有權之效力與善意受讓制度 |
| 第 15 週 | 十六、法人 |
| 第 16 週 | 十七、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
| 第 17 週 | 實例演習(二) |
| 第 18 週 | 期末考 |
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版。 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年版。 劉昭辰,民法總則實例研習,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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